二级审核;
(5)未实施规范的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明知存在不实问题,仍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情况,未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执业行为 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漏税行为;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第十三条规定和《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沪国税纳〔2010〕11号)第三条规定,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的提取、结余、使用、分配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进行检查。 3.劳动用工 (1)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 聘用了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公务人员。 凡有上述行为者,责令其改正。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备案。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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