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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3/4/22 13:56: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备案。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5.从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未达到规定年限。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备案。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年检不予通过。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备案。

  四、年检复审重点检查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文件通知,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并对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及到外地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了解。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四)《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调查表》(附件4);

  (五)改制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六)年检小结,内容包括事务所股东情况、风险基金情况、执业人员情况、年度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

  (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年检工作程序

  (一)动员、自查阶段

  2012年4月下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就年检工作对各区县税务局及年检对象分别进行动员、辅导。同时,年检对象按照要求实施自查、自纠。

  (二)审核、检查阶段

  2012年5月下旬,各区县税务局按照管辖范围对所属年检对象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同时,对年检对象的执业质量、执业资格、风险基金管理等实施实地检查。

  (三)复审、处理阶段

  2012年6月中旬,为确保年检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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