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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3/4/22 13:56: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量,市局组织部分区县税务局、注税中心、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对各区县税务局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年检对象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执业资格、风险基金管理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就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凡被认定为2011年A类信用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纳入复审范围。

  (四)总结、公告阶段

  2012年7月下旬,注税中心根据年检情况,作出年检总结并将通过年检的单位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自查阶段

  年检对象按照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查,认真规范填写各项年检表格,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出整改自纠措施。

  自查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检查阶段

  各区县税务局对年检对象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由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其他问题的,采集相关证据,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初审意见,以一户一袋的形式装袋成档。同时,重点就检查的形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以及相关管理建议作出小结,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报送注税中心。

  (三)复审阶段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补正材料。同时,对各单位提交的处理处罚初审意见进行会审,对缺乏证据的应及时补充采集证据,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市局,由市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

  (四)总结阶段

  注税中心及时汇总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及时作出年检总结,报送市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年检合格的年检对象,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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