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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登记实质性审查探析

2013/4/23 16:05: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股东到场签名,应当由两名以上受理人员见证并确认,核查和核实的内容应当通过确定的方式存档备查。如果审查中发现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并需要以相关结果作为依据,应当建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之后再申请登记。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无法查清,可以告知利害关系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起诉的,准予办理登记。

  4.慎重处理股东签名虚假案件。

  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工商机关在处理股东签名不真实案件时,以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为由,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引发争议。在此类案件中,行政处理结果往往关系到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股权争议案件中的行政处理应当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必须谨慎为之。

  从行政管理角度看,申请人提交了股东签名不真实的材料取得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从民事角度看,股东签名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相关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股东签名不真实有多种情形,有的签名不真实但意思表示真实,如经口头授权或事后口头同意、默许等,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确认。

  对提交股东签名不真实申请材料的行为,如果查证属实,股东签名完全是一方伪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如果股东签名不真实但无法查清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宜作出撤销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同时建议争议各方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转让等民事行为有效,登记机关应制作备忘录,与裁判文书一并存入公司登记档案。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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