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重点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必然会导致同种业务(融资租赁)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概念界定、准入条件、监管模式的差异,造成政策执行方面的不统一和不公平。如以最低注册资本来说,同样是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前者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约6540万人民币),后者最低注册资本为1.7亿人民币,两者之间相差近2.6倍。值得注意的是内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国内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间接压缩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空间。
(二)放低注册资本门槛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缺乏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市场就容易形成垄断。市场机制是需要竞争的,国内融资租赁业要发展就必须通过良性竞争来促进和完善融资租赁市场机制。过高的注册资本金不利于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国内小型设备制造商、服务运营商和中小型投资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而各种定位于中小型设备的专业化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具有区域客户管理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正是各种大型融资租赁机构的机构客户,是融资租赁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具有专业化和区域优势的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更容易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中小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可以完善融资租赁产业链,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加快通关效率 融资租赁的交易中经常会碰到出租人向境外制造商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或者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境外承租人,租赁物的流转过程具有典型的进出口贸易性质。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据海关的规定,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