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运输业
1、税目内容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税目变化
(1)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内;
(2)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
3、税率变化
交通运输业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1%,原营业税税率适用3%.
原交通运输业下“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营业税子税目现为“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
4、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差额征营业税依据沪地税货[2010]28号,下同)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目前主要免营业税政策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2)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务服务,按7%抵扣进项税;
(3)管道动输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
(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6)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税;
(7)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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