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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企业登记管理

2013/5/26 9:54:2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从企业登记机关的角度来看,涉及企业登记方面的许可设定包括企业登记及其前置许可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登记的设立要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登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企业登记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中也属于保留项目。因此,企业登记机关行使企业登记职权符合合法性原则。二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设立要合法。首先,要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也就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范围。其次,要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及其前置许可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其他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设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职权,企业登记机关不得越权设立许可和行使许可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二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登记方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均有依法获得企业登记的平等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不得准予登记。要遵守法定条件,一视同仁,不能有亲有疏,不能搞歧视、不能给好处就办、不给好处就故意刁难。同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便民、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一是在申请方式上,企业登记申请除传统的到登记场所申请外,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二是在实施机关上,可以“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三是在登记环节上,为实施当场登记,必须减少环节,可采取机关内部授权登记的方式,不必要事事均要局长签字。四是在时限要求上,对企业登记作出了当场登记的规定。除当场登记外,作出了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对受理、登记决定,以及发照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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