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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13/3/12 16:07: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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