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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3/3/12 17:27: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 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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