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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2013/3/12 17:37: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船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牌照,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船舶使用牌照税。 上述进口物品不得私自转让、出售。需要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取批准。出售进口物品,只准售予指定商店。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商业性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局申请租用。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 30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并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   原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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