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公司。一是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出资前已持有股权的公司;二是被投资公司,即投资人新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投资人以其所持有的在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或向已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增加出资。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长三角地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长三角地区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范围的规定。
考虑到国务院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依法、创新和谨慎的原则,本着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本条对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制。
1、投资人。一是自然人,应该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外国国籍自然人、无国籍自然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二是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企业,应该是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股权公司。股权公司是在长三角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和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上市的,也有非上市的;既有定向募集的,也有非定向募集的。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暂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3、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是在长三角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目前股权出资需求主要集中在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期间将被投资公司限制在这两类公司。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基本要求的规定。
1、股权作为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