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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

2013/3/12 21:48: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方式的规定。 1、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经股权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制定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2、股权划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决议、制订债务处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签订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评估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以股权出资应当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有关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股权评估情况。投资人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登记程序的规定。 1、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此时,被投资公司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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