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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

2013/3/12 21:48: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和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股权以转让或划拨方式交付、股权交付的具体期限;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被投资公司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还需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未按期缴纳股权出资的处罚的规定。 【释义】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构成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以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生效日期的规定。 1、生效日期的含义。法律上的生效日期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本规定制定、批准程序完毕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效力范围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生效日期是时间的效力问题。 2、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即从2007年12月2日正式印发并产生相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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