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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3/3/14 23:24: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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