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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2013/3/16 0:01:1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提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根据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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