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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

2013/3/17 18:05:2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四、告知纳税人的渠道   改革对象确定后,告知纳税人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上海税务网站提供查询和提示服务;   (二)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统一推送;   (三)通过税企互动平台和短信通知;   (四)办税服务厅告知。   上述前2种方式由市局负责完成,后2种方式由分局负责完成,通知的格式可参照《季度申报资格核定通知书》(见附件)。   五、注销和迁移的规定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局必须审核其是否完成每期的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若在季度中提出注销申请的,分局应按调减操作取消其按季申报核定,补申报余下月份税收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内办理本市户管迁移的,迁出分局必须审核其是否完成上一季的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纳税人办理迁移过程中当季税收由迁入分局负责征收,迁入分局应按调增操作继续对该纳税人核定按季申报。   六、发票管理的规定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数量标准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按月申报时购票量的3倍。每年年初市局将根据对象名单对其发票准购数量统一按3倍标准进行系统后台修改。对有欠税、3年内有发票违法或偷逃税收记录、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高等情况,请分局自行调整。若分局调整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向市局征管科技处申请,市局将酌情批量处理。发票准购数量确定后,待纳税人按季申报后首次购买发票时,将新核定的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考虑到纳税人按季申报后,会出现按季购买发票的现象,各分局应充分备足发票库存,保证正常供应。同时,各分局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引导纳税人错时购买发票。市局将抓紧网上申购发票的推进工作,进一步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   七、税控收款机(器)抄税和“一窗式”比对   按季申报后,税控收款机(器)的抄报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每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为保证“一窗式”比对所属时期的一致性,每年4月份征收期前,市局根据确定的按季申报名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台对连续抄报税的纳税人进行统一将“数据报送期限”调整为90天,4月份前的抄报税按原设置的期限进行。分局若自行调整期限的,必须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一致。数据报送期限调整后,分局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八、报送的纳税资料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可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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