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3〕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1-2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纳税申报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征管模式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两个减负”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范围的明确
改革范围的划定是从方便纳税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则是使纳税人各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存在不同纳税期限的情况,以致影响改革成效。
根据《公告》规定,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月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告》条件的,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告》规定,纳入改革范围的纳税人名单由市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分局核对确认后,1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做改变。年度内可做增减变化的情况包括:
(一)新开业(包括新认定)的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本市内户管迁入的纳税人;
(二)年内注销税务登记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每年年初对象名单确定后,由市局通过批量处理的方式统一调整纳税期限和发票准购数量核定。年度内有增减变化的,纳税期限调整等工作由各分局自行完成。
三、对象的调整
调增的操作:纳税人年度内符合《公告》规定需实行按季申报的,如新开业或新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局应从下一季度始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季度前所属月份实行按月申报。
调减的操作: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度内不符合《公告》规定需取消按季申报的,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局必须将纳税人未申报的月份改为按月申报,从“季改月补申报”模块中完成所属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间税款不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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