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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2013/3/17 18:06:1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8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举措、督促落实等方面周密筹划、踏实推进,形成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督察内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局有关处室应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税收政策研究、解释、落实、督促等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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