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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2013/3/10 17:05:5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为了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是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6、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那么对于这些用人单位是否也有一定的处罚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生育保险与女职工利益切身相关,《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有什么调整吗?


    答:《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享受对象、缴费基数、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及列支渠道都作了法律规定,其中与生育妇女生育待遇密切相关的是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社会保险法》将从业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比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的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8、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答: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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