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某1998年参加工作,2003年调入现单位,至今已经8年多。最近王某因患病治疗,连续3个月未能上班,该单位以其影响单位工作进程为由宣布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医疗期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而言的。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而言是没有医疗期的,但可享受职业病或工伤待遇。 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目前,王某连续三个月休假治疗,医疗期尚未结束,单位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