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员季小姐于2007年底进入本市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当季小姐问及社保事宜时,单位人事略显神秘地向她“解释”说,因单位刚成立不久,且规模较小,所以没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员工可以到街道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然后凭缴费凭证到单位来报销。“明明是单位员工,却要我们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季小姐带着疑问来电咨询。
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广告公司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即按自雇人员身份缴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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