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派遣单位直接领取,但实际上来源于受派单位。
第四,从劳动义务的履行看,如果认定二者之间为劳务关系,那么所有法律义务都应该由派遣单位承担,即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管理职能和劳动保护义务,但由于劳动过程不是由其控制,这样的义务无法履行。同时,如果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等只对派遣单位展开,这样也不利于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
因此力兴认为,劳动者与受派单位实质上履行着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其次,是一重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
支持双重劳动关系的学者指出: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形式化的劳动关系,而受派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受单位规章、纪律的限制,有劳动从属性,具有实质上劳动关系的特性。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实质的劳动关系都是不完整的传统劳动关系,两者的结合才是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支持一重劳动关系的学者则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只存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重结合,而不存在两重结合。派遣单位和受派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中的资方,只是这一重劳动关系分为两个层次运行,这两个层次的权利义务构成一重劳动关系的完整内容。
上述的理论结构不同,但两种观点的前提及设计结果均一致,即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及与受派单位之间均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分别承担了劳动关系中资方权利与义务的一部分;在价值和意图上也都本着保护劳动者的初衷,均肯定在发生劳动权益争议的时候由两个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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