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不适宜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保护用工单位的最大权益,笔者建议:
一是对确有限制必要的重要岗位和人员,建议采取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限制。即用工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特定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上述义务并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关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范围、期限、竞业期限、违约责任等。此外,最核心的一点是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若用人单位的派遣员工违反约定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用工单位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向其主张权利。
二是在可操作的情况下,还可考虑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即符合法律要件,又能充分保证用工单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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