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