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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联运服务企业

2014/7/13 16:34:1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77

办理时限:3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外省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申办材料:

1、市联运办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组建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3、组建单位上级批复(个人除外);

4、企业章程;

5、须有不少于20万元的流动资金,并出具合法的验资证明、报告;

6、须有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或堆场。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7、仓库、堆场防火、防水设施设备、装卸机械及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证明,并有有关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8、法人代表证明,主要从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2名、运价结算员2名、货运调度2名,并附相关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9、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肆份。

备注:

1、配备货运车辆的联运企业应提供购车额度批准文件、购车发票、驾驶证复印件;

2、上述材料1至8项一式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市联运办提出申请;

2、凭联运办的初审通过意见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3、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联运工作条例》,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经运[1984]第815号),第七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三十九条;

4、《上海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87]第145号),第十一条;

5、《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十一条;
6、《关于执行〈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8]第112号),第一条第二款;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联运、打包托运行业管理的联合通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88]第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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