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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条件、材料

2014/7/13 16:39:0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报关企业登记申请条件

(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殊规定:

1、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4、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5、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6、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7、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8、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2、企业注册资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报关企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报关企业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1、报关企业(跨关区机构)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变更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1、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报关企业登记审批机关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由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许可,应向分支机构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审查后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由注册地海关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后上报直属海关决定。

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符合形式审核条件的,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不符合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3月2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5、《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6、《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行政许可项目法律文书统一格式样本的通知》(署调发[2005]274号)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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