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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受理范围: 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提供资料: 1) 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主要生产加工用设施及卫生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4)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5)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7)食品生产者,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试产样品卫生检验结果以及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各区县卫生局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