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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13/3/16 21:44: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餐饮业;   (二)食堂;   (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四)食品现制现售;   (五)食品储运;   (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   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   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制现售的;   (九)从事非实物方式食品经营的;   (十)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第四条 从事保健食品生产、集体用餐配送(包括学生盒饭生产、社会盒饭生产、桶饭生产),以及既生产上述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特定种类食品生产者。   第五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从事第四条规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食品经营场所。   第六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类: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发放对象包括从事下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街头临时设摊的;   2、食品交易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食品经营活动的;   3、屠宰场内从事鲜冻畜肉经营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6、食品经营场所属新建用房,已取得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场所合法使用有关证明,但尚未取得该场地房地产权证书;   7、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他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的。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本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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