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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2013/3/8 21:08: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9.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9.1.1 无偿援助、捐赠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对外国政府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9.1.2 自用设备进口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43号   9.1.3 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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