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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3/3/16 23:29: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3-16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普通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有关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有关代开发票工作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其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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