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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3/4/8 16:16: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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