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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现状、问题及建议的思考

2013/4/27 18:06:0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机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上述两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由于该法同时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因此上述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均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说明在立法层面,民办学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有区别的,但是具体的不同点和登记管理方式,法律却语焉不详,而后续的管理办法又至今未出台。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登记培训机构缺少法律的职权依据,故一直未将培训机构纳入范围。但由于教育产业的良好前景和巨大利润,很多资本试图进入该行业,纷纷以咨询机构的经营范围办理工商登记,实质上却从事培训业务。这些培训机构实力发展壮大后符合民办学校相关审批管理规定的,再以公司作为举办者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
    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下面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经营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后续监管进行了规定,条例的规定变堵为疏,给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根据条例的规定,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中应当密切配合,以促进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部门
    根据《条例》其中准入领域规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登记流程
    1. 企业查名:根据《条例》,首先是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申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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