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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引股权纠纷 四次开庭终未果

2013/4/28 13:20: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理由都是基于法院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绝非简单的判决推理。一审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书内容断章取义,错误地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既判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故费洪福已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付清的事实无需再举证。

  杭州市中院认为,省高院再审判决书虽有费洪福已支付对价的表述,“但该项认定并非为上述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费洪福仍需举证证明其已支付本案所涉股权转让款”。

  2011年12月21日,市中院判决驳回费洪福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赵吾金等三人诉费洪福支付股权转让款案,富阳法院、杭州市中院一二审亦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费洪福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

  市中院判决下达后,在杭州当地引起了争议。杭州市中院、省高院做了相关回应。杭州市中院民二庭毛志军庭长表示,首先,(费洪福诉丁叶萍一案和张雪松赵吾金等三人诉费洪福案件)是两个(组)不同的案件,再就是省高院观点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属于推理,不是证据规则中规定的可以做为证据的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省高院办公室相关人士转引该案审判长何忠良的话说,省高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告诉《方圆》记者,对于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是否为推理或认定事实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结论,但即使没有既判力也不等于没有其他法律效力,如执行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判决中所认定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疑为虚假诉讼

  从胜诉到败诉,费洪福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在仔细梳理前后经过后,费洪福认为“卡来特公司和赵志成存在系列作假行为。” 

  费洪福称,知情人士告诉他,在卡来特公司之前,赵志成就办有一家小型私企,后为迎合富阳当地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赵志成变更公司有意让其父亲赵吾金出面持股卡来特公司部分股权,让外省籍的张雪松控股卡来特公司,以“扮演”引进外来资金的假象。张雪松根本就不是实际出资人,也从未参与卡来特公司管理。

  费洪福怀疑,名义持股的假股东和真实股东双双联手起诉支付实际早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真假股东合伙制造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费洪福的质疑,《方圆》记者多次拨打赵志成电话求证,但赵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碧佳表示,“名义股东起诉本没有问题,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诉权,但如果查明名义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另有其人,且在受让方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法院再支持付款就没有了道理。”

  关于张雪松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杭州市中院没有正面回应。《方圆》记者获悉,2月9日,费洪福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申请,同时提出了对方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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