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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3/4/30 16:27: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沪财税〔2012〕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2-0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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