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登记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依法处理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提供咨询、培训以及登记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市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市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依法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区(县)直属事业单位; (二)区(县)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区(县)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市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网络办事服务系统) 本市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