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社会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对于维护我国的经济稳定与安全,适度保护我国民族工业以及中小企业,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几个明显特点
(一)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防范和化解境外垄断行为所带来的对国内市场的损害,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通过制定反垄断的域外效力制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既表明了我们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措施走向完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态度。当然反垄断执法域外效力的具体适用,由于还存在着国家利益、法律制度、风俗习惯、文化理念等诸多方面的冲突或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认真研究和探索。
(二)由于垄断的手段和方式比较隐蔽、法理关系也非常复杂,因此,对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来说,无论是固定、收集证据,梳理法理关系,还是认定因果联系等方面,其技术性、专业性、法律素养、实践经验、经济知识等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同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十四、十七条除列举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认定其它垄断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反垄断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垄断行为的新趋势和新形式,适应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我国《反垄断法》引入了豁免、推定、承诺等制度。豁免主要是相对垄断协议而言的,虽然协议部分内容排除、限制了竞争,但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总体利益大于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国家对其豁免;《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豁免的七种情形。同时,为了节约执法资源和对竞争秩序实施有效监管,《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推定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市场份额,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承诺是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改正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