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执法机构决定中止乃至终止调查。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对相关承诺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 (四)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由于现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设定垄断罪,《反垄断法》中也没有对垄断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主要是追究垄断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当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困惑 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职责,但是垄断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将面对重重困难。而这些困难主要来源于立法的不完善、对反垄断法理解的片面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等三个方面。 (一)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概念比如“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等的实际认定比较困难,因为这仅靠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使用统计学、经济学等相关知识。在实际执法中,还要做统计分析,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更强,案件定性处理更复杂,这无疑会增加垄断行为界定的困难。以《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认定为例:所谓“相关市场”是指垄断地位“存在于哪一个市场”中,这个市场的确定比较复杂,并不仅仅就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相关市场的如何确定决定着垄断行为是否成立。造成概念界定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方面过于线条化,缺乏有关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加以细化规定,给统一认识与实际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惑。 (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切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法律授予反垄断机构管辖电信、保险、银行等行业中出现的垄断行为的权力。可是,我国现行的《保险法》、《银行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行业主管机关有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上述行业的垄断行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反垄断法》与《保险法》、《银行法》、《电信条例》等如何衔接的问题。 (三)就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而言,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其经营主体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普遍提高,自身的违法行为将更加隐蔽,方式将更加复杂。另外,对于涉及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