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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实践的思考

2013/5/7 16:53:2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自然垄断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肯定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取证难度更大。因此,我们的反垄断执法周期势必拉长,投入的执法成本也势必较高。
    (四)目前《反垄断法》对交易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不具体涉及执法机构。虽然依据现行的反垄断监管体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负责审批合并交易、定价以及不公平竞争,但是对于多重复合的反垄断行为如何进行协调处理,是《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三大反垄断职能部门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配套制度,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为我国立法一直执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这虽然可以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却给行政、司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反垄断法》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原则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规定缺乏,从而造成执法难的问题。
    (五)《反垄断法》的执法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其涉及的专业包括知识产权法、调查统计、信息与情报搜集、宏观经济学等。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适应反垄断执法对于人员素质与观念更新的要求。其次,执行《反垄断法》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科技手段,开展数据采集、分析统计等工作,工商部门现有的经济户口管理等软件,却存在宏观统计方面的功能缺陷,特别是对于企业市场占有率、产业结构等特殊信息无法采集、统计,不能明确特殊产业保护的名录与手段。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反垄断执法所面临的上述困难,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对《反垄断法》中有关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和明确。例如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我们可以参照反垄断主流理论进行分析和区别。通过计算产品之间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确定可替代产品的范围;通过产品的单位价值、产品的保质期限、运输费用、替代产品生产企业的供给能力等,确定地理市场的范围。当然,主流理论并不具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这就需要加快相关立法以及配套规章的出台,真正使我们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一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二)务必尽快建立一支与市场监管相适应具有高素质的反垄断执法队伍。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国外资本涌入国内、各种各样的经济形态的出现,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工商执法人员是具有法律、经济、统计学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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