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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吗?

2013/5/14 18:01:4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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