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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2013/5/14 18:03: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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