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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涉税信息月报

2013/5/21 15:28:2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二)属小规模纳税人的:
按照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纳税申报
(一)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向管理所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管理所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3、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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