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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收入免税仅限效益分享型项目

2013/5/21 15:29:0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项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是一块诱人的“免税蛋糕”。但仔细研读该文件相关条款发现,该优惠政策仅限效益分享型项目,而且要同时满足相关标准和条件。
    免税优惠仅限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排,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同时,节能减排企业还可以获得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包括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
    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实例解析
    对照财税[2010]110号文件,本文通过实例来说明此类项目的具体运作方式以及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某节能服务公司2010年12月31日与甲公司签订改造工业炉窑合同,以降低耗能。双方商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作,就本项目与甲公司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及后续调试、安装、保养等所需资金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双方就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4年。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甲公司的分享比例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甲公司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甲公司转移项目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与甲公司,之后的节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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