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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2013/5/21 15:31: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注意要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票据(如公益性捐赠票据)等证明资料,以作为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7、文件生效日期:
    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件对外公布时间晚于文件生效执行时间,原已按规定已征税款,允许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收入核算都应该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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