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准住宅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一)普通住宅标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强调:“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按照上浮20%比例计算,各地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一般不超过144平方米。且价格标准也略有差异。
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