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企业实施CDM项目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5/21 15:32: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的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上述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CDM项目实施企业有关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HFC、PFC和 N2O等CDM项目的实施企业,财税[2009]30号文规定,企业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该政策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我国在2005年已发生第一笔CDM交易,目前相关协议的有效期是2008—2012年,而财税[2009]30号文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应对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该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二、流转税
    我国和发达国家CDM项目的合作领域涉及多种方式,如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综合回收利用,或大规模植树造林、草原建设和管理,或使用水利、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那么,我国企业在CDM项目合作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根据双方合作的不同项目,根据我国企业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的形式征收流转税呢?目前我国税法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在实施CDM项目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在现行政策下并不涉及流转税:
    首先,对于我国企业在CDM项目合作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不能按我国企业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的形式征收流转税。在中外双方合作的CDM项目中,外国企业只是对合作的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其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并不是为了获得我国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并不是我国企业在所合作的CDM项目中提供劳务的接受者,因而对我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收取的款项不能按销售应税劳务征收流转税。
    那么,对于上述收入是否应将外国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资金作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