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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CDM项目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5/21 15:32: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我国企业提供上述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用,须并入其劳务销售额征收流转税呢?其实,无论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其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的“价外费用”都是向购买者收取的,而不包括向购买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因此对我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或组织收取的资金,也不能作为提供流转税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流转税。
    其次,对于我国企业在CDM项目中向外国企业所收取的款项,也不能按“销售温室气体减排量”项目征收流转税。尽管从法律意义上讲,“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根据我国现行流转税法规,并不能将其归为某种流转税的应税资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温室气体减排量”显然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无形资产”;而增值税中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温室气体减排量”显然也不属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因此,即使将中外企业CDM合作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一种资产,根据现行税法,对其征收流转税也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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