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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优惠进一步明确

2013/5/21 16:13: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税企双方在税收执法中引起的争议。
    受托方与委托方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条款进一步扩大了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将“委托”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其他企业或个人”,显现税收惠农的原则。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企业受托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对涉农企业受托方也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进行商贸活动不享受涉农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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