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和征管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行业类别征免税界限分明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称,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按此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和鼓励政策,从中挑选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挑选列明的项目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其中,对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大多数人生计和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需要扶持的项目免予征收;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需要扶持的项目减半征收。
免予征收项目: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即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即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猪、兔的饲养取得的所得;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取得的所得;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减半征收项目: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所得税:“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某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苗猪,租用本村废弃的校舍进行生猪饲养,经6个月后育肥出售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将购入的花卉苗木进行分栽,1年后上市销售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