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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相关的房产转移税收征免问题政策解读

2013/5/21 17:30: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还是婚后房产加名,抑或离婚析产、复婚赠与等均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就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明确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述房产变更加名受赠人一方,或离婚财产分割将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行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当征收印花税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对夫妻双方的无偿赠与住房,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及离婚财产分割等可以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印花税。而对夫妻双方非住房无偿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印花税。
    风险规避
    对于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税收问题,从目前政策上看还是比较有利于受赠人的,既考虑了“税理”,又考虑了“人情”。但对房屋、土地权属受赠再转让行为,应注意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是营业税。个人将受赠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非居住用房直接计算征收,居住用房按照时间及普通非普通住宅划分征免。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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