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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相关的房产转移税收征免问题政策解读

2013/5/21 17:30: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近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社会各界对夫妻婚前婚后房产加名是否征收契税问题非常关注。在房产产权转移这项经济活动中,夫妻婚前婚后离婚房产加名、析产、继承等不仅涉及契税,还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应引起广大居民的重视。
    契税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二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置办房产且登记在其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三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四是夫妻双方婚前都有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可确定为共有财产,只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涉及产权转移,免征契税;后两种情形是一种赠与行为,对于受赠人按照现行政策可以免征契税。
    对于夫妻因离婚发生财产分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但对离婚后一方将归属于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则应当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对于离婚又复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可按照现行政策免征契税。
    营业税
    夫妻之间发生房产产权转移,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列举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若干情形,其中规定,对夫妻无偿赠与配偶或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例如丈夫将其名下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的一定份额以赠与方式给妻子,按照上述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离婚又复婚的房产过户,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复婚可以理解为婚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配偶行为,符合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情形,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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